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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違法行為將加大處罰力度
作者:admin 發布于:2015-3-8 9:56 Sunday
國務院昨日公布修改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根據修改后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操縱市場價格、不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企業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華社昨日被授權公布了國務院修改后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這是上述處罰規定1999年發布以來的第三次修改。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的價格違法行為處罰,同時具體細化了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明確規定通過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屬于哄抬價格。
今年1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要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價格監管,根據《價格法》的規定,近期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對達到一定規模的人民群眾生活必需品生產企業實行提價申報,達到一定規模的生活必需品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制度。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價格歧視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和“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具體條件、范圍和程序,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即發改委另行制定。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還提高了對哄抬物價的罰款額度。對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及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等違法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對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此次修訂的《處罰規定》還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的處罰規定。行業協會如果有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以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行為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根據修改后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操縱市場價格、不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企業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華社昨日被授權公布了國務院修改后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這是上述處罰規定1999年發布以來的第三次修改。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的價格違法行為處罰,同時具體細化了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明確規定通過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屬于哄抬價格。
今年1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要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價格監管,根據《價格法》的規定,近期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對達到一定規模的人民群眾生活必需品生產企業實行提價申報,達到一定規模的生活必需品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制度。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價格歧視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和“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具體條件、范圍和程序,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即發改委另行制定。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還提高了對哄抬物價的罰款額度。對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及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等違法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對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為,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此次修訂的《處罰規定》還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的處罰規定。行業協會如果有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以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行為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來源:第一財經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