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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禁止外資介入部分重要礦產資源開采
作者:admin 發布于:2014-3-10 1:15 Monday
制造業領域,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我國高新技術產業、裝備制造業、新材料制造等產業。 服務業領域,增加“承接服務外包”、“現代物流”等鼓勵類內容,并減少原限制類和禁止類條目。 對我國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礦產資源不再鼓勵外商投資。 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礦產資源不再允許外商投資勘查開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資項目準入。 對部分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戰略性和敏感性行業,持謹慎開放的態度,適當調整相關條目,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 記者昨天從國家發改委獲悉,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日前聯合頒布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以下簡稱《目錄》),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將廢止。 修訂涉及五方面內容 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修訂主要涉及五方面內容: 一是堅持擴大對外開放,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制造業領域,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我國高新技術產業、裝備制造業、新材料制造等產業。服務業領域,《目錄》在全面落實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同時,積極穩妥擴大開放,增加“承接服務外包”、“現代物流”等鼓勵類內容,并減少原限制類和禁止類條目。同時,對一些國內已經掌握成熟技術、具備較強生產能力的傳統制造業不再鼓勵外商投資,明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條目適用于外商投資項目。 二是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鼓勵外商投資發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可再生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鼓勵外商投資資源綜合利用,《目錄》新增了相關鼓勵類條目。對我國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礦產資源不再鼓勵外商投資。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礦產資源不再允許外商投資勘查開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資項目準入。 三是調整單純鼓勵出口的導向政策。針對我國貿易順差過大、外匯儲備快速增加等新形勢,不再繼續實施單純鼓勵出口的導向政策。 四是促進區域協調發展。配合西部大開發、中部崛起、振興東北等老工業基地戰略,此次修訂,在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不再列入僅“限于中西部地區”的條目。 五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對部分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戰略性和敏感性行業,持謹慎開放的態度,適當調整相關條目,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 對資源保護更加重視 《目錄》對采礦業的外商投資政策作出較大調整,對我國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礦產資源,不再鼓勵外商投資。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礦產資源不再允許外商投資勘查開采。在鼓勵類目錄中,2004版中的低品位、難選冶金礦開采、選礦;銅、鉛、鋅礦勘探、開采;鋁礦勘探、開采;以及硫、磷、鉀等化學礦開采、選礦,都被予以刪除。 “此舉意味著對于上述礦產資源,國家不再鼓勵外商投資。”安信證券分析師衡昆對上海證券報記者說,銅、鉛、鋅等礦產資源都是我國比較缺乏的,新的《目錄》不再鼓勵外商對一些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礦產資源進行投資,可以理解為保護中國戰略資源的需要。 在禁止類目錄中,最新規定在繼續禁止外商投資稀土勘查、開采、選礦和放射性礦產的勘查、開采、選礦時,又新增了一項禁止內容,就是“鎢、鉬、錫、銻、螢石勘查、開采。”而在2004年版的目錄中,后者屬于限制類領域。衡昆分析說,鎢、鉬、錫、銻等資源在我國比較富裕,相對而言是出口大于進口,現在國家將其由限制性領域調整為禁止類領域,充分反映出國家對資源安全的重視。 除以上變化外,新版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對于限制類的采礦領域也進行了多處調整,在保留特殊和稀缺煤種、貴金屬(金、銀、鉑族)、金剛石等貴重非金屬礦、硼鎂石及硼鎂鐵礦、天青石等資源的勘查與開采的同時,還把重晶石勘查、開采(限于合資、合作);磷礦開采、選礦;大洋錳結核、海砂的開采(中方控股)列入限制類目錄。“總體來講,新的《目錄》體現出中國越來越重視對自身資源的保護。”衡昆說。 配合產業政策的調整 商務部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李雨時表示,此次出臺的《目錄》是為了配合目前的產業政策調整,其核心都是要鼓勵高新技術產業,限制“兩高一資”產品的增長。 商務部早些時候曾明確提出,我國將采取有效措施,嚴格限制外商投資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產業。發改委也在今年初指出,今年宏觀調控的重點之一是要遏制高耗能產品的過快增長,要采取有力措施,嚴格控制投資規模,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大量出口。今年以來財政部還屢次發出通知,調低或取消了部分高耗能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出口退稅率受到調整的行業也是《目錄》不鼓勵外商投資進入的,我國目前鼓勵外商投資的領域是先進技術、農業、服務業等急需提高的領域。”李雨時表示,上述種種政策以及此次發布的《目錄》共同指向一個目標,即節能減排,實現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李雨時認為,修訂后的《目錄》對我國吸引外資將產生一定影響,比如在產業分布、區域分布方面,但預計總體外商投資水平不會改變,近年來都是保持在600億美元以上的水平。據統計,今年1至9月我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472.19億美元,同比增長10.87%。 “《目錄》將更有利于優化外資使用結構,對我國產業升級、技術創新、區域協調發展發揮更積極作用。”李雨時說。 ■看點 軌道交通運輸設備將向外資全面開放 昨天發布的2007修訂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顯示,我國軌道交通運輸設備將向外資全面開放。 具體來看,軌道交通運輸設備行業成為目錄中鼓勵類的外商投資產業,包括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干線鐵路及城市軌道交通運輸設備的整車和關鍵零部件(牽引傳動系統、控制系統、制動系統)的研發、設計與制造;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及城市軌道交通旅客服務設施和設備的研發、設計與制造,信息化建設中有關信息系統的設計與研發;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的軌道和橋梁設備研發、設計與制造,軌道交通運輸通信信號系統的研發、設計與制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和器材制造、鐵路噪聲和振動控制技術與研發、鐵路客車排污設備制造、鐵路運輸安全監測設備制造,只是這些投資將限于合作、合資。 本次鼓勵類目錄中還新增了“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基礎設施綜合維修”,規定投資中必須中方控股。 此前,外商在我國城市軌道交通中已經展開了白熱化競爭,通過這次鼓勵類目錄,外商投資將延伸到更廣泛的領域,從研發設計、制造、配套產品生產以至維護維修領域。 有關數據顯示,未來十年我國至少要建設1200至1500公里不同類型的城市軌道交通,約需要各種軌道交通車輛5000至6000輛,目前已有近30個城市要求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十一五”期間的城市軌道交通將需投資260億美元,外資爭食的這塊“蛋糕”確實誘人。 有業內人士分析,國外公司的融資成本比民企要低,加之外資在軌道建設中可在國外采購設備,可降低必須繳納的高額關稅。同時,城軌投資巨大,動輒數十億上百億元,絕大多數民企都還缺乏相應的實力,故外資機會著實不少。 不再鼓勵外商 投資建設普通住宅 與即將停止執行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相比,新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中對外商投資我國房地產業有一些變化:一是外商投資“普通住宅的開發建設”從鼓勵目錄中消失;二是限制目錄中新增了外商投資“房地產二級市場交易及房地產中介或經紀公司”一項;三是雖然“大型主題公園的建設、經營”不再歸于限制目錄,但對“土地成片開發(限于合資、合作)”和“高檔賓館、別墅、高檔寫字樓和國際會展中心的建設、經營”的限制不變。 去年7月,建設部、發改委、外匯局等六部委聯合發出《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明確提出“限外”要求;今年3月,商務部在《2007全國吸收外商投資工作指導性意見》中也表示,要嚴格限制外商投資我國房地產;另外今年以來,北京、深圳等城市也陸續頒布了地方的“限外”細則。 電網建設經營 可引進外資 昨天發布的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我國將允許電網的建設、經營在中方控股的前提下引進外資。 此前2004年修訂的目錄,電網的建設、經營曾被納入禁止類范圍,而今年首次進入限制類目錄。 同時,西藏、新疆、海南等小電網范圍內,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電站、單機容量1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兩用機組熱電聯產電站的建設、經營也被納入了限制類目錄。西藏、新疆、海南等小電網外,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電站、單機容量1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兩用熱電聯產電站的建設、經營則被禁止引入外資。 以上的目錄內容是緊跟我國《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作出的調整,即限制發展單機容量在30萬千瓦以下常規燃煤火電機組,明確鼓勵發展60萬kW以上大機組的建設。(來源:上海證券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