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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澳大利亞和中國對國家機密的法律定義非常不同,但是胡士泰在中國境內的行為必須參照中國法律。”澳大利亞最大的律師事務所Minter Ellison駐墨爾本律師告訴本報記者。
擁有澳大利亞國籍的胡士泰及力拓其他三名中方員工因涉嫌為境外刺探和竊取中國國家秘密,已于7月5日晚被中國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據法新社報道,7月10日,澳大利亞外交部長Stephen Smith表示,“中國對于國家機密有自己的法律,顯然中國對國家機密的定義遠比澳大利亞寬泛。”同時Smith補充道,“坦白說,對于澳大利亞這樣的國家很難理解間諜罪或者國家機密和商業談判之間的聯系。”
對于Stephen Smith的疑問,該Minter Ellison律師事務所律師向本報記者舉了2005年澳大利亞籍毒販在新加坡被判死刑的例子。
越南裔澳籍男子阮祥文在2002年12月在新加坡過境時被警方查獲攜帶400克海洛因而遭逮捕。根據新加坡法律,走私超過15克以上純海洛因就可判處死刑。而澳大利亞已經廢除死刑,兩國對如何判決阮祥文存在差異,但是新加坡檢方還是在2005年判處被告絞刑。
“這個例子很清楚地說明,即便中澳兩國在國家機密的定義上存在分歧,但在中國境內從事活動的胡士泰仍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并按照中國法律接受審查。”該律師分析。
而隨著首鋼際貿易工程公司礦業進出口公司總經理譚以新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商業犯罪拘留,行業內部人士對胡士泰從事商業賄賂的猜測愈演愈烈。
如果澳大利亞同時依據對胡士泰在中國行賄展開調查,根據2006年中澳簽署《刑事司法協助條約》, 兩國應在刑事偵查、起訴和訴訟方面相互提供最廣泛的合作。澳方可以要求中國提供胡士泰在華行賄的物證、證人等相關信息。
但Minter Ellison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澳大利亞進行海外反腐調查的情況非常少見。但是即便澳大利亞對胡士泰進行海外行賄調查,中方也有權拒絕提供協助。”
根據《中澳司法協助條約》,如果中方“力拓間諜門”案件牽涉國家機密,中方有權拒絕向澳方提供協助。
“胡士泰的情況可能符合這一條。”該律師表示。
而現在胡士泰等人處拘留期,在此期間中國公安機關可以“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而拒絕公開具體罪名。
對于澳洲國內要求中國方面進一步公開力拓案細節信息,該律師坦承,雖然中國政府在力拓案的調查上目前公開披露的信息可能有限,“但嚴格按照法律來講并沒有問題。”
胡士泰涉嫌竊取中國國家機密,但是到底是什么機密?怎么竊取的?什么時候竊取的?在采訪過程中,Minter Ellison的律師提出一系列疑問。
“現在這些問題都沒有解答。在對胡士泰的涉案情況并不清楚的情況下,澳大利亞政府會謹慎選擇外交途徑。更可能的情況是澳政府會先等待力拓公司和涉案員工的家屬聘請律師試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該案件。”該律師說。
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曾智紅向本報記者介紹說,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竊取國家機密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但“竊取國家機密并不是單位犯罪,只是自然人完成的犯罪”。因此如果胡士泰僅涉嫌竊取國家機密, 并不會涉及對力拓的處罰。 (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