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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接近必和必拓的知情人士向《經濟參考報》透露,必和必拓已經成立專門的團隊,負責和中國商務部等監管部門進行溝通。“從去年開始,已經進行過多次溝通,當時商務部相關部門提出了很多非常專業的問題,而必和必拓對中國監管機構的審查流程也有了清楚的了解。”該人士表示。
從國際慣例看,世界各國反壟斷法一般都有域外效力規定,跨國并購如果對相關利益方的行情競爭產生嚴重影響時,有關利益方國家政府通常都會進行審查。鑒于必和必拓公司和力拓公司建立新的合資鐵礦石公司的協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因此應當依法向中國商務部申報,并由商務部依法對符合申報標準的集中交易進行反壟斷審查,并做出相應的審查決定。
記者翻閱過往資料發現,為了順利完成這次合并,必和必拓和力拓做了非常充分的準備,特別是在處理競爭事宜方面,“兩拓”簽署的協議規定,該生產合資企業僅為生產型合資企業,營銷完全獨立,地域有限性,管理層獨立,信息流嚴格控制,增產路徑明確、包括風險獨擔等。
據了解,2010年4月7日,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A C C C )再度推遲對“兩拓”就西澳鐵礦石生產業務組建合資企業協議做出裁決,同時歐盟至今對該協議的審查也還未有正式結果。
那么,中國監管機構對“兩拓”協議的審查會怎樣?一位權威人士告訴記者,按照我國的《反壟斷法》,審查重點將會圍繞“經營者集中”和“壟斷協議”等方面展開。通過前期調查和取證,如果認定可能具有經營者集中,將由商務部主導,做更加細致的調查。按照規定,審查時間應該分為一期30天、二期90天,如果時間需要延長,還有為期60天的特別審查期。
“即使可以規避‘經營者集中’,‘兩拓’組建生產合資企業也可能存在‘壟斷協議’和‘濫用行情地位’,我國也可就此對其進行調查甚至裁決。”上述人士表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要調查“壟斷協議”,除商務部外,發改委和工商部門也將同時參與并負責進行審核,這時間長短要從調查取證的情況來看,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確規定。
上述人士坦言,可以看到,“兩拓”組建合資公司協議一旦實施,勢必給許多地區及國家相關行情造成非常不利的影響。必和必拓和力拓作為世界第二和第三大鐵礦石生產供應商,他們的合并將會使國際海運鐵礦石主要供應商由三家變兩家,不僅將大幅提高海運行情壟斷性,同時將進一步影響鐵礦石的產量和市場。此外,合資公司的預計產量與世界第一鐵礦供應商巴西淡水河谷3 .4億噸的產量相差無幾,必然進一步加大了鐵礦石生產企業的濫用行情支配地位的現實危害性。
“我國目前是全球鐵礦石的消費大國,進口鐵礦石中約有40%來自‘兩拓’,如果‘兩拓’建立合資公司,必然將會嚴重扭曲市場形成機制,對我國不銹鋼碳素鋼復合管業勢必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一位國內大型鋼企高層擔憂地說。
實際上,必和必拓和力拓曾多次對其合并進行辯解稱:“希望合并其在西澳大利亞的鐵礦石生產業務,表示共同分擔生產費用將節省接近100億美元費用,這將通過降低鐵礦石市場的方式轉接給不銹鋼碳素鋼復合管生產商。”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吳宏偉在接受《經濟參考報》采訪時表示,盡管上述的辯解可能有其部分合理的成份,但從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等標準進行綜合分析,其實施合資公司協議的反競爭效果應當明顯大于其產生的生產力效率。
“不管‘兩拓’這種‘不干涉’結構在理論上看上去設計得多么精巧,但當生產成本基礎相同時,將很難培育在定價上的真正競爭,更可能產生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負面效果。”吳宏偉說。
吳宏偉認為,針對目前的情況,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一方面應在國內認真執行反壟斷法,另一方面應注意與外國反壟斷執法機構之間開展合作,特別是應盡早參與國家競爭網絡(ICN )等國際機構的活動。
文章來源: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