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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明年實施 全國財政減收930億
作者:admin 發布于:2022-7-9 4:05 Saturday
國務院常務會議11月28日原則通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政府堅持了“漸進”的立法思想,即不追求一步到位,而是將形成共識的內容形成法律,對不能達成共識的留待以后逐步解決
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審議并原則通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草案)》(下稱“實施條例”)。
“實施條例”系為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配套。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后,“實施條例”經過進一步修改,將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企業所得稅法》于今年3月由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結束了中國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一稅兩法”并存的局面。
新法出臺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務院法制辦共同研究起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工作也即時展開。
據財政部官員介紹,“實施條例”起草,主要遵循了合法規范、結合實際、接軌國際、嚴謹具體、便于操作等原則。一是在符合稅法規定原意的前提下,將現行有效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內容納入實施條例,體現政策的連續性;二是結合經濟活動、經濟制度發展的新情況,對稅法條款進行細化,體現政策的科學性;三是借鑒國際通行所得稅政策處理辦法和國際稅制改革新經驗,體現國際慣例和政策的前瞻性;四是努力使實施條例完備具體、內容規范、嚴謹細致、便于執行,體現政策的可操作性。
根據以上原則,“實施條例”主要細化了如下企業所得繳納內容: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核算,工資、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等稅前扣除、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范圍和標準;農林牧漁業項目的優惠政策,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優惠政策,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優惠政策,技術轉讓所得的優惠政策等的具體范圍和條件,以及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和管理辦法;特別納稅調整的具體辦法和條件,以及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的具體辦法等。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將于2008年1月1日同時施行。據國家稅務總局官員介紹,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稅率從33%降到25%,而且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為20%,對高新技術企業設定了15%的優惠稅率等,這些變化將帶來減稅的效果。據測算,2008年新稅法實施當年我國財政減收大約為930億左右。
《企業所得稅法》有8章60條,僅規定了稅法基本要素和基本原則,如何具體執行則由實施條例予以規范。但“實施條例”出臺后,并不意味著《企業所得稅法》就能得以順利施行。“操作當中可能還會通過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一些文件,細化一些操作規定,才能真正使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國稅總局官員表示,實施條例出臺后,還要制定一些部門規章予以補充。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施行,還會帶來一些新問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倪紅日研究員認為,因新法施行法人所得稅制,即大量原在所在地納稅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改由其法人總機構匯總納稅,區域稅收收入與稅收來源背離的情況將趨于嚴重。可以預見的趨勢是,稅收收入將從不發達地區、邊遠地區向發達地區和中心城市轉移。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50條中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在現行企業所得稅制下,總分支機構只要是“獨立核算”,便可就地納稅。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后,以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獨立納稅的惟一標準。“獨立核算”與否,不再作為判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標準。
“現行稅制在確定稅收歸屬這個極重要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稅收與稅源嚴重背離,成為和諧社會建設的一大制度性障礙。”前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許善達說。
據了解,在即將公布的“實施條例”中,沒有就解決稅收和稅源背離問題做出制度安排,但對匯總納稅繳納企業所得稅做了一定限制性規定。
倪紅日說,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過程中,政府堅持了“漸進”的立法思想,即不追求一步到位,而是將形成共識的內容形成法律,對不能達成共識的留待以后逐步解決,“這也是一種非常現實的做法”。(來源:財經)
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審議并原則通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草案)》(下稱“實施條例”)。
“實施條例”系為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配套。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后,“實施條例”經過進一步修改,將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企業所得稅法》于今年3月由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結束了中國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一稅兩法”并存的局面。
新法出臺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務院法制辦共同研究起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工作也即時展開。
據財政部官員介紹,“實施條例”起草,主要遵循了合法規范、結合實際、接軌國際、嚴謹具體、便于操作等原則。一是在符合稅法規定原意的前提下,將現行有效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內容納入實施條例,體現政策的連續性;二是結合經濟活動、經濟制度發展的新情況,對稅法條款進行細化,體現政策的科學性;三是借鑒國際通行所得稅政策處理辦法和國際稅制改革新經驗,體現國際慣例和政策的前瞻性;四是努力使實施條例完備具體、內容規范、嚴謹細致、便于執行,體現政策的可操作性。
根據以上原則,“實施條例”主要細化了如下企業所得繳納內容: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核算,工資、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等稅前扣除、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范圍和標準;農林牧漁業項目的優惠政策,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優惠政策,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優惠政策,技術轉讓所得的優惠政策等的具體范圍和條件,以及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和管理辦法;特別納稅調整的具體辦法和條件,以及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的具體辦法等。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將于2008年1月1日同時施行。據國家稅務總局官員介紹,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稅率從33%降到25%,而且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為20%,對高新技術企業設定了15%的優惠稅率等,這些變化將帶來減稅的效果。據測算,2008年新稅法實施當年我國財政減收大約為930億左右。
《企業所得稅法》有8章60條,僅規定了稅法基本要素和基本原則,如何具體執行則由實施條例予以規范。但“實施條例”出臺后,并不意味著《企業所得稅法》就能得以順利施行。“操作當中可能還會通過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一些文件,細化一些操作規定,才能真正使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國稅總局官員表示,實施條例出臺后,還要制定一些部門規章予以補充。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施行,還會帶來一些新問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倪紅日研究員認為,因新法施行法人所得稅制,即大量原在所在地納稅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改由其法人總機構匯總納稅,區域稅收收入與稅收來源背離的情況將趨于嚴重。可以預見的趨勢是,稅收收入將從不發達地區、邊遠地區向發達地區和中心城市轉移。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50條中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在現行企業所得稅制下,總分支機構只要是“獨立核算”,便可就地納稅。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后,以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獨立納稅的惟一標準。“獨立核算”與否,不再作為判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標準。
“現行稅制在確定稅收歸屬這個極重要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稅收與稅源嚴重背離,成為和諧社會建設的一大制度性障礙。”前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許善達說。
據了解,在即將公布的“實施條例”中,沒有就解決稅收和稅源背離問題做出制度安排,但對匯總納稅繳納企業所得稅做了一定限制性規定。
倪紅日說,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過程中,政府堅持了“漸進”的立法思想,即不追求一步到位,而是將形成共識的內容形成法律,對不能達成共識的留待以后逐步解決,“這也是一種非常現實的做法”。(來源: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