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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價格干預是必要的、合法的、臨時的
作者:admin 發布于:2018-12-29 0:10 Saturday
群眾有要求,法律有規定,在物價大幅度上漲影響人民生活和社會穩定的情況下,政府依法對價格進行必要的行政干預
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絕大部分商品已經實現了市場定價,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是第一次,為什么?
答: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是經國務院批準啟動的,其必要性在于:一是去年8月份以來,居民消費價格同比漲幅連續5個月超過6%,部分重要商品價格已經明顯上漲。今年1月上旬,36個大中城市豆油、豬肉、牛肉和羊肉零售價格同比分別上漲58%、43%、46%和51%。價格上漲對廣大居民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生活產生了較大影響。二是一些企業趁機哄抬價格。有的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侵害消費者利益;有的囤積居奇、搭車漲價;有的超過成本增加幅度不合理漲價;有的提前宣布漲價消息,制造漲價輿論,哄抬價格;還有的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制造緊張氣氛,推動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三是不合理漲價已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在群眾對價格上漲反映強烈的情況下,個別小報小刊熱衷于炒作漲價題材,渲染漲價氣氛,嚴重影響社會心理預期。
問: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有法律依據嗎?干預的時間會多久?是否意味著企業不得漲價?
答:我國《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就是說,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是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依法控制價格不合理上漲的臨時性行政手段,具有合法性。而且,在物價大幅度上漲,并嚴重影響人民生活和社會穩定的情況下,對價格進行必要的行政干預,是各國的通行做法。
列入臨時價格干預范圍的是極少數價格上漲較多的與居民基本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重要商品。政府干預的是企業的不合理漲價,對合理的漲價,政府不會干預。實行臨時價格干預并不改變企業自主定價的性質,不是凍結價格,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
價格干預措施具有臨時性和輔助性的特點。《價格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在價格顯著上漲的情形消失后,要及時解除。我們知道,穩定價格的根本途徑在于發展生產、增加市場供給,行政干預價格只是輔助性手段。
干預的企業是極少數,沒有正當理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不得要求企業虧損經營
問:我們在《辦法》中看到,干預的范圍主要是老百姓吃的和燒的,如成品糧及糧食制品、食用植物油、豬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和奶粉、雞蛋、液化石油氣等,干預的方式主要是申報和備案,是所有的企業都要進行申報和備案嗎?
答:列入干預的品種,都是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產品,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要求所有的企業都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和備案,列入政府價格干預范圍的應當是在當地市場占有較大份額,價格變動對當地市場影響較大的企業。實際上,干預的企業是極少數。《辦法》中規定,對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產企業實行提價申報;對達到一定規模的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提價申報主要集中在國家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的界定,要根據情況由受理申報的價格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確定。調價備案主要是在市、縣兩級價格主管部門,由市(地)級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考慮到方便面、食用植物油、乳品生產行業市場集中度較高,少數大企業生產的數量在全國市場占有較大比重,因此,規定上述行業中占市場份額較大的企業直接向國家發改委申報。
問: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這兩種干預辦法有什么區別?
答:一是對象不同。需要提價申報的經營者主要是生產企業;而調價備案的經營者主要是批發、零售企業。二是受理機關不同。列入提價申報范圍的經營者需向省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列入調價備案范圍的經營者主要向市或者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部分經營規模較大的零售商和批發商可以按規定向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三是時間不同。提價申報是要求企業提價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價格的申請;調價備案是企業調價后24小時內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調價結果,政府保留干預的權力。四是幅度不同。提價申報是不論提價幅度高低均需申報;調價備案則是提價水平超過規定幅度才需要備案。
問:實行這樣的辦法能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嗎?列入提價申報的商品品種是不是就等同于政府定價?
答:實行提價申報,只是對提價理由的正當性進行審查;實行調價備案,只是對調價理由和幅度的合理性保留干預的權力。《辦法》規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不得要求企業虧損經營。
列入提價申報并不等于實行政府定價。一是定價主體不同。實行政府定價的商品制定價格的主體是政府;列入提價申報的產品定價的主體仍然是企業。二是程序不同。政府定價可以由企業提出調價建議,也可以由政府直接擬定調價方案。提價申報則是由企業提出調價申請,政府只有在認為調價理由不充分、調價幅度不合理的情況下才進行必要的干預;如果政府在規定時間內不答復,即視為同意企業提出的調價申請。三是時間不同。實行提價申報的品種是政府進行臨時性調價審查,而列入政府定價的商品則是由政府管制價格。
問:政府如何處理企業的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
答:按照《辦法》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申報后,如認為調價理由不充分或調價幅度不合理,應當在接到調價申請報告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告知申報企業;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同意企業的申請。價格主管部門收到備案報告后,如對企業調整價格持有異議,需要在3個工作日內將意見告知有關企業。對調價理由不充分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有關經營者恢復原價或者降低調價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視為對調價沒有異議。經營者如果對價格主管部門的決定持有不同意見,可以在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的同時,提請重新審議。
列入提價申報名單的企業,需提前10天申請提價;列入調價備案名單的企業,在調價達到規定的幅度后24小時內備案
問:列入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名單的企業,在什么情況下需要履行申報或備案程序?
答:列入提價申報名單的企業,在提高指定產品的價格時,需要提前10天將書面申請送達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列入調價備案名單的企業,在調整指定產品價格超過一定幅度的情況下,需要履行調價備案程序。具體規定是:列入備案的商品,一次調高價格達到4%以上、10日內累計調價達到6%以上、30日內累計調價達到10%以上的,企業需在價格調整后24小時內將調價情況的書面報告送達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問:如果企業不執行相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在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有關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的義務。《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關于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均規定了違反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1)未按規定履行申報和備案程序的;(2)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或者備案的;(3)經營者申報后提前提價的;(4)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不予提價、降低提價幅度或者標準等決定的;(5)不按照規定說明理由或者虛構理由、提供虛假資料的;(6)不執行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的;(7)違反價格干預措施的其他行為。對上述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將責令經營者改正,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來源:人民日報)
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絕大部分商品已經實現了市場定價,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是第一次,為什么?
答: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是經國務院批準啟動的,其必要性在于:一是去年8月份以來,居民消費價格同比漲幅連續5個月超過6%,部分重要商品價格已經明顯上漲。今年1月上旬,36個大中城市豆油、豬肉、牛肉和羊肉零售價格同比分別上漲58%、43%、46%和51%。價格上漲對廣大居民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生活產生了較大影響。二是一些企業趁機哄抬價格。有的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侵害消費者利益;有的囤積居奇、搭車漲價;有的超過成本增加幅度不合理漲價;有的提前宣布漲價消息,制造漲價輿論,哄抬價格;還有的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制造緊張氣氛,推動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三是不合理漲價已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在群眾對價格上漲反映強烈的情況下,個別小報小刊熱衷于炒作漲價題材,渲染漲價氣氛,嚴重影響社會心理預期。
問: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有法律依據嗎?干預的時間會多久?是否意味著企業不得漲價?
答:我國《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就是說,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是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依法控制價格不合理上漲的臨時性行政手段,具有合法性。而且,在物價大幅度上漲,并嚴重影響人民生活和社會穩定的情況下,對價格進行必要的行政干預,是各國的通行做法。
列入臨時價格干預范圍的是極少數價格上漲較多的與居民基本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重要商品。政府干預的是企業的不合理漲價,對合理的漲價,政府不會干預。實行臨時價格干預并不改變企業自主定價的性質,不是凍結價格,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
價格干預措施具有臨時性和輔助性的特點。《價格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在價格顯著上漲的情形消失后,要及時解除。我們知道,穩定價格的根本途徑在于發展生產、增加市場供給,行政干預價格只是輔助性手段。
干預的企業是極少數,沒有正當理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不得要求企業虧損經營
問:我們在《辦法》中看到,干預的范圍主要是老百姓吃的和燒的,如成品糧及糧食制品、食用植物油、豬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和奶粉、雞蛋、液化石油氣等,干預的方式主要是申報和備案,是所有的企業都要進行申報和備案嗎?
答:列入干預的品種,都是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產品,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要求所有的企業都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和備案,列入政府價格干預范圍的應當是在當地市場占有較大份額,價格變動對當地市場影響較大的企業。實際上,干預的企業是極少數。《辦法》中規定,對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產企業實行提價申報;對達到一定規模的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提價申報主要集中在國家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的界定,要根據情況由受理申報的價格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確定。調價備案主要是在市、縣兩級價格主管部門,由市(地)級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考慮到方便面、食用植物油、乳品生產行業市場集中度較高,少數大企業生產的數量在全國市場占有較大比重,因此,規定上述行業中占市場份額較大的企業直接向國家發改委申報。
問: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這兩種干預辦法有什么區別?
答:一是對象不同。需要提價申報的經營者主要是生產企業;而調價備案的經營者主要是批發、零售企業。二是受理機關不同。列入提價申報范圍的經營者需向省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列入調價備案范圍的經營者主要向市或者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部分經營規模較大的零售商和批發商可以按規定向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三是時間不同。提價申報是要求企業提價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價格的申請;調價備案是企業調價后24小時內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調價結果,政府保留干預的權力。四是幅度不同。提價申報是不論提價幅度高低均需申報;調價備案則是提價水平超過規定幅度才需要備案。
問:實行這樣的辦法能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嗎?列入提價申報的商品品種是不是就等同于政府定價?
答:實行提價申報,只是對提價理由的正當性進行審查;實行調價備案,只是對調價理由和幅度的合理性保留干預的權力。《辦法》規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不得要求企業虧損經營。
列入提價申報并不等于實行政府定價。一是定價主體不同。實行政府定價的商品制定價格的主體是政府;列入提價申報的產品定價的主體仍然是企業。二是程序不同。政府定價可以由企業提出調價建議,也可以由政府直接擬定調價方案。提價申報則是由企業提出調價申請,政府只有在認為調價理由不充分、調價幅度不合理的情況下才進行必要的干預;如果政府在規定時間內不答復,即視為同意企業提出的調價申請。三是時間不同。實行提價申報的品種是政府進行臨時性調價審查,而列入政府定價的商品則是由政府管制價格。
問:政府如何處理企業的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
答:按照《辦法》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申報后,如認為調價理由不充分或調價幅度不合理,應當在接到調價申請報告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告知申報企業;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同意企業的申請。價格主管部門收到備案報告后,如對企業調整價格持有異議,需要在3個工作日內將意見告知有關企業。對調價理由不充分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有關經營者恢復原價或者降低調價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視為對調價沒有異議。經營者如果對價格主管部門的決定持有不同意見,可以在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的同時,提請重新審議。
列入提價申報名單的企業,需提前10天申請提價;列入調價備案名單的企業,在調價達到規定的幅度后24小時內備案
問:列入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名單的企業,在什么情況下需要履行申報或備案程序?
答:列入提價申報名單的企業,在提高指定產品的價格時,需要提前10天將書面申請送達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列入調價備案名單的企業,在調整指定產品價格超過一定幅度的情況下,需要履行調價備案程序。具體規定是:列入備案的商品,一次調高價格達到4%以上、10日內累計調價達到6%以上、30日內累計調價達到10%以上的,企業需在價格調整后24小時內將調價情況的書面報告送達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問:如果企業不執行相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在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有關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的義務。《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關于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均規定了違反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1)未按規定履行申報和備案程序的;(2)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或者備案的;(3)經營者申報后提前提價的;(4)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不予提價、降低提價幅度或者標準等決定的;(5)不按照規定說明理由或者虛構理由、提供虛假資料的;(6)不執行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的;(7)違反價格干預措施的其他行為。對上述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將責令經營者改正,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