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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出臺新規規范稀土焦炭出口秩序
作者:admin 發布于:2018-12-29 6:11 Saturday
近日,商務部發布《2008年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和《2008年焦炭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以進一步加強稀土、焦炭出口管理,規范出口經營秩序。
根據規定,申請2008年稀土出口配額的生產企業須符合下列條件:符合相關產業政策;2006年出口供貨量達到2000噸以上;稀土原料須來自具有采礦資格的稀土開采企業;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有關標準;符合國家土地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等。
申請2008年焦炭出口配額的生產企業須符合下列條件: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條件》,且2006年焦炭出口供貨數量在25萬噸以上,或近三年年均焦炭出口數量在20萬噸以上等。為提高出口經營集中度,減少出口企業數量,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冊登記的企業,其所屬或關聯企業間的焦炭出口業績合并將不予認定。(來源:證券日報)
根據規定,申請2008年稀土出口配額的生產企業須符合下列條件:符合相關產業政策;2006年出口供貨量達到2000噸以上;稀土原料須來自具有采礦資格的稀土開采企業;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有關標準;符合國家土地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等。
申請2008年焦炭出口配額的生產企業須符合下列條件: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條件》,且2006年焦炭出口供貨數量在25萬噸以上,或近三年年均焦炭出口數量在20萬噸以上等。為提高出口經營集中度,減少出口企業數量,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冊登記的企業,其所屬或關聯企業間的焦炭出口業績合并將不予認定。(來源:證券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