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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與現行條例相比,在稅額標準上將上調四倍左右。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中國于1987年發布的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距今已實施20年,隨著經濟的發展,現行條例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保護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
據介紹,修訂后的條例提高了稅額標準,將現行條例規定的稅額標準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
例如,現行條例規定,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下(含一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2元至10元,而新條例則規定,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為重點保護基本農田,新條例還規定,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還應當在上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再提高50%。
國家稅務總局相關人士認為,稅額標準的提高,意在貫徹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以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
近年來,耕地占用稅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已越來越低。根據相關部門對山西、內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等6省區地價的抽樣調查,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稅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2005年已降低到4%以下,2006年全國40個重點城市這一比例均低于1%。(來源:新華網)
中國將外資企業納入耕地占用稅征收范圍
與現行條例相比,最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刪除了現行條例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同時在有關納稅人范圍的規定中增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現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本條例的規定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而新條例第三條規定,耕地占用稅納稅人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外資企業被納入到耕地占用稅征收范圍。
對此,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速推進,耕地保護的形勢越來越嚴峻,如繼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不征收耕地占用稅,既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也會影響稅收調控功能的有效發揮。
中國商務部研究院的專家認為,相對于稅收優惠條件,外資企業更看重的是中國穩定的政治局勢和良好的經濟發展前景,外資企業被納入耕地占用稅征收范圍,并不會影響中國吸引外資的質量和水平。(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