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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礦業投資環境喜憂參半
作者:admin    發布于:2015-12-2 1:20 Wednesday
印度共和國是我國西南近鄰,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之一。近年來快速發展的經濟帶動了印度礦產資源需求的同步增長。為促進礦業的發展,印度近年來出臺了一系列礦業新政策,對礦業投資環境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印度礦業在其經濟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2007~2008年度礦業產值為253億美元,比上一年度增長了9%,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3%,其中燃料礦產占69%,金屬礦產占20%,其他礦產占11%。印度目前開發的主要礦產包括:石油、天然氣、煤、鈾、鐵礦石、錳、鋁土礦、銅、鉻鐵礦、金紅石、金、金剛石、鈷、鈦鐵礦、稀土金屬、石墨、重晶石、鉛、鋅、石棉、螢石、石膏、天然堿、磷酸鹽、高嶺土等。

礦產資源歸邦所有,由中央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

印度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在礦產資源管理方面與其他聯邦國家比較,印度中央政府的權力相對較大。根據印度礦山和礦產法規定,印度全部礦產資源所有權歸所在邦政府,但由中央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不過邦政府對資源管理的行政權力近年來也在不斷擴大。

在印度,中央政府負責制定和修改礦產權利金和相關稅收辦法。其在中央政府的環境管理政策中,礦山項目的擴建、現代化改造或新項目開工之前必須獲得環境許可證,并且在獲得環境許可證之前所有重要項目要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環境管理計劃。

印度中央政府的礦業管理是分礦種進行的。印度礦山部負責非能源礦產管理,煤炭部負責煤炭資源的管理,石油和天然氣部負責石油和天然氣的勘探和生產,以及煉制、輸送和銷售,核材料礦產由原子能局管理。

印度在非燃料礦產管理方面,雖然中央政府總體負責,但大多具體的管理權實際在邦政府。1999年新修改的礦法中,印度中央政府賦予邦政府更多的權力,特別是在礦業權的審批方面有了更多的權力:一是對于除燃料礦產和核礦產以外的礦產,礦產許可證的批準要事先得到中央政府同意的只有10種礦產,它們是石棉、鋁土礦、鋅、鉻礦石、寶石、銅礦石、錳礦石、鉛、金、鐵礦石;二是上述10種礦產許可證的更新和轉讓無需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三是邦政府有權批準那些分散或不相鄰土地上的礦產許可證;四是邦政府有權批準兩個和更多個毗鄰的采礦租約的合并;五是邦政府有權批準在礦山一定范圍內的采礦計劃。

逐步提高外資在煤炭勘探、石油精煉等領域持股比例

在上世紀90年代初實行經濟改革前,印度幾乎所有的金屬礦產和能源礦產由公有部門開發,公有部門的礦產產值占全國礦產產值的90%左右。除個別情況,私營部門主要從事非金屬和建材礦產的小規模開發。經濟改革之后,印度政府通過修改礦法,礦業部門逐步向外國資本或私營部門開放。

進入21世紀后,印度政府對外資采取了積極吸引的態度,2000年政府出臺了一系列關于礦業對外資進一步放開的政策:例如將石油冶煉企業允許外國直接投資的比例由原來規定的49%提高到100%,其中石油精煉項目的私人公司,外資持股可自動批準達到100%。煤炭(包括褐煤)項目,外國直接投資可自動批準達到50%,但涉及公共部門的企業時,這些投資不能超過49%。為普通消費而進行的煤炭勘查和開采的公司,外國直接投資可以達到74%;用煤發電的印度私人公司,外國直接投資可以達到100%,但必須得到印度外國投資促進局批準;對于核能礦產的開采和選礦項目,印度儲備銀行可自動批準外國直接投資達到74%的份額,如果超出這一比例,在印度儲備銀行批準之前,必須得到印度原子能委員會的許可。在非燃料礦產企業中,印度儲備銀行自動批準的外國直接投資比例的上限由原來規定的50%提高到74%~100%,其中礦產的冶煉和加工項目,印度儲備銀行可自動批準外資持股比重可達到100%;對于寶石和金剛石的勘查與采礦項目,印度儲備銀行可自動批準外資持股比重可達到74%,如果打算持股比重超過74%,必須報印度外國投資促進局批準;除寶石和金剛石外,其他非燃料礦產的勘查和開采項目,印度儲備銀行可自動批準外資持股比重可達到100%。

2006年2月印度政府發布的外國直接投資政策中,對煤炭、寶石、金剛石和貴金屬等有關行業的外國直接投資進一步放寬了條件。在煤炭開采業中,投資用于發電、內襯不銹鋼復合管業、水泥生產等消費用的煤炭開采項目,印度儲備銀行自動批準外資持股比重可達到100%。在非能源礦產領域,金剛石、寶石、金、銀礦產的勘查和開采項目,外國直接投資可自動批準達到100%。

政府將出臺新的國家礦業政策,不斷改善投資環境

2006年,印度礦山部宣布制定新的國家礦業政策,目的是促進印度礦業部門的投資,原計劃2007年出臺,但由于中央政府和邦政府之間存在嚴重分歧,計劃被暫擱置下來。雙方的分歧點主要在于印度中央和邦政府在礦產資源管理權限的劃分;對于外商投資的態度;礦產品出口態度等。新礦業政策計劃草案的基本內容:一是大型勘探項目要吸引外商直接投資;二是提高礦業權保障程度,過去政策中,探礦權向采礦權過渡需要附加很多條件,同時政府有裁量權,草案規定確保探礦權、采礦權的自然過渡;三是出口政策上,鼓勵長期出口;四是中央和邦的權力分配方面,新礦業政策將允許礦業公司在進行金剛石和金礦勘查時,只獲得一個國家執照即可,而不需要在每一個邦都獲得執照,其目的是減少國家對這兩種礦產的進口依賴。邦政府則希望獲得更多的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控制權,不希望外商控制印度的大宗礦產,同時也不希望鼓勵出口,甚至希望取消礦產品出口,希望權利金征收的自由裁量權在邦政府,希望提高地方收益水平等。

目前印度新的國家礦業政策仍在審議之中,如果能夠通過,印度的礦業投資環境將得到進一步改善。

私有化進程仍然很慢,投資風險依然存在

印度礦業投資環境雖然有所改善,但仍存在許多不利因素。例如,私有化進程較慢,絕大部分礦山企業仍然控制在政府手中;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在對待外資的態度上有較大差異,地方保護主義思潮增強,影響礦業開發的進一步外開放;稅收制度不完善;有關法規的管理、解釋和執行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外國居民匯回其在印度獲得的工資收入仍有一定限制等。

加拿大福萊舍(Fraser)研究所發布的2008/2009年度全球礦業公司調查結果中,印度礦業投資環境的總體評價較低,在調查的71個國家或地區中,政策潛力指數排名第67位,排名比倒數第五,在亞洲地區倒數第一?,F行法規和土地限制條件下的礦產潛力指標排名第60位,比上一年度的51位有明顯下降,在亞洲地區僅排在吉爾吉斯坦之前,列倒數第二位;不考慮土地使用限制和政策影響的礦產潛力指標排在58位,落后于印度尼西亞、俄羅斯、中國、蒙古和哈薩克斯坦。

印度有些礦產資源比較豐富,與我國有一定的互補性,但總體看,相對于國家的人口和經濟發展的需求是遠遠不夠的,在國際礦產資源市場上是我國主要的競爭對手之一,與我國關系一般,因此,目前與印度在礦業勘查與開發方面進行合作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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